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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擴大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空間,便利境內機構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對政策框架進行了進一步完善。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法人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此外,將外國銀行(港、澳、臺地區銀行比照適用,下同)境內分行納入本通知適用範圍,除特殊說明外,相關政策安排比照境內法人外資銀行辦理。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杆率、風險轉換因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淨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下同),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數*類別風險轉換因數+∑外幣跨境融資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期限風險轉換因數: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數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數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數: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數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數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數: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搆)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一)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本外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外幣存款;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存放在金融機構的QFII、RQFII託管資金;境外機構存放在金融機構託管帳戶的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

(二)貿易信貸、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金融機構因客戶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及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資料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二)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淨資產:企業按淨資產計,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運營資本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杆率:企業為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準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週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週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數。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準備金等其他逆週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數、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3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資訊、帳戶資訊、人民幣跨境收支資訊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資訊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資訊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資訊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資訊(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淨資產等)。如經審計的淨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帳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帳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可意願結匯。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實驗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資料,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帳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資訊,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資訊,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資訊。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餘額變動等統計資訊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于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資訊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實驗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準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餘額納入本通知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自2017年5月4日起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為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設置一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

過渡期結束後,外資金融機構自動適用本通知模式。外商投資企業跨境融資管理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通知總體實施情況評估後確定。

 

十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銀髮〔2016〕18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髮〔2016〕132號文)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