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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債券的基礎法律構架和增信結構

境外債券發行的基礎法律構架主要有:信用主體直接發行、信用主體擔保境外特殊目的子公司(“SPV”)進行“跨境擔保發行”以及信用主體通過向境外SPV提供所謂的“維好協議”而進行的“維好發行”。

 

直接發行的流程較為簡單,審批環節少,近年來為多數發行人的選擇。採取跨境擔保結構的通常是已經在境外擁有子公司的企業,通過SPV發行債券,由境內信用主體進行無條件擔保。維好發行是監管歷史原因催生的特殊產物。是一種類似跨境擔保、但又不完全是跨境擔保,從而避免跨境擔保登記審批的一種“創新”結構。2017年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匯發【2017】3號文以後,擔保發行募集資金回流的外管審批理論上已經沒有障礙,維好發行也日漸稀少。

 

選擇法律構架的主要考量有:

 

1、引進外資認定。跨境擔保和維好發行中,境外子公司如選擇讓募集資金以外商直接投資(“FDI”)的形式回流境內,有機會被認定為引進外資,協助地方政府完成相關指標。直接發行因為沒有境外公司作為投資方,資金直接回流,不能作為引進外資。維好結構中,資金回流受投注比的限制。如引進外資認定是重要考量,跨境擔保結構是當然的選擇。

 

尚未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發行人,特別是國有企業發行人,新設立境外子公司目前需要應對較為嚴格的海外投資(“ODI”)審批程式,獲取當地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以及商務廳(局)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2、外管局的監管要求和資金使用的靈活度。直接發行需要在債券定價後到地方外管辦理外債登記,取得登記憑證方可開設外債專戶,完成資金回流。例外的是明珠債。由於其投資人一般是自貿區內的境內機構,發行幣種是離岸人民幣,屬於人民銀行跨境辦管轄,無須到外管辦理外債登記手續。跨境擔保發行均須在完成發行後到地方外管辦理跨境擔保登記。如募集資金以FDI的方式回流到境內,可不辦理外債登記,但需辦理返程投資的外匯登記。資金後續使用受到監管銀行和外管局的全程監管。維好發行如果資金不需要回流,則無須到外管辦理登記,多見於借新還舊的後續發行。

 

外債募集資金需要嚴格按照發改委《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中載明的用途使用。實際操作中,各地監管銀行對於用款的憑證要求有一定程度的差異,需要在選擇監管銀行前進行預溝通。銀行的監管態度很大程度上受當地外管監管力度的影響。2022年下半年以來,江、浙兩省外管的態度較為嚴厲,為外債發行和資金使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比較而言,直接發行的明珠債,因無須辦理外管登記,監管銀行對用款憑證的要求一般略為寬鬆。這也是明珠債在2022年下半年迅速崛起,而發行人大多數為江浙地方國企的重要原因。

 

3、還款來源。直接發行結構下,發行人可以到銀行辦理購匯進行債券的還本付息。而跨境擔保結構和維好結構中,如果發行人沒有境外收入來源,就需要解決償付本息的資金來源問題。本金可以借新還舊,滾動發行。而利息償付常見的解決辦法是預留一部分募集資金在發行人的境外帳戶來應對債券存續期內的付息需求,資金使用的效率有些許折扣。

 

4、信用弱化。跨境擔保發行中,境內信用主體對境外SPV子公司提供無條件擔保,且在外管進行跨境擔保登記,投資人視擔保發行的債券信用與直接發行的債券信用等同。而2020年初北大方正集團破產重整,維好結構外債的投資人維權受阻,此後維好結構被認為對於投資人的保障存在不確定性,維好結構債券的信用弱于其境內信用主體。投資人一般會要求一定程度的利率溢價作為補償,或拒絕投資維好結構的債券。此後,維好結構已經較少使用,剩餘案例多見於信用品質較高的發行人進行借新還舊的滾動發行。一些信用採取銀行備用信用證增信的債券也可以使用維好結構。

 

境外債券的增信結構有銀行提供的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也簡稱“SBLC”或“備證”)、境內母子公司之間的 “境內關聯擔保”、以及利用境內協力廠商非銀機構提供的“境內非關聯擔保”。

 

備證增信結構中,銀行為債券的支付提供備證擔保,發行利率主要反映開證銀行的信用。發行人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備證費用通常低於所節省的利息。這是低評級發行人參與境外債券市場的一個有效方法。直接發行、跨境擔保或者維好的法律構架下均可以採用備證增信。這也是境外債券中最常見的增信結構。

 

境內關聯擔保增信結構多見於母公司不符合申報外債額度的條件時,由合乎條件的子公司獲取外債額度,採用直接發行的法律構架發行外債,由母公司提供擔保增信。由於債務人和擔保人都在境內,該擔保不屬於跨境擔保,不需要在外管局進行跨境擔保登記。2019~2021年間,以境內關聯擔保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共9筆,累計19.4億美元。然而,2022年8月國家發改委外資司公佈的《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辦事指南》的相關問答之第六十九條中說明:發行外債所涉及的全部主體中,屬於地方國有企業的,均需滿足666號文的要求。此後,直接採用境內關聯擔保增信的案例並不多見,而母公司為子公司獲取銀行備證提供反擔保的案例較為常見。

 

境內債券市場中,以協力廠商非銀機構提供擔保進行的境內非關聯擔保增信結構頗為常見,但是在境外債券市場中罕有案例。原因是境外債券如牽涉到跨境擔保登記,需要境內擔保人和境外債務人之間存在股權關係,而過去的法規關於何時需要進行跨境擔保登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雖然當前法規已經明確境內非關聯擔保結構無須進行跨境擔保登記,因而不再要求股權關係存在,但很多投資人的審批風控要求並沒有與時俱進。2020年6月30日內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由四川發展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成功發行了一筆7500萬美元的3年期債券,表明市場可能已經逐漸接受這個發行結構,自身信用不足的發行人可有更多的擔保選擇。但是,該筆發行是一個“俱樂部交易”,規模小且僅由幾家銀行瓜分,是否代表市場態度的整體改變還有待進一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