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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利息所得稅預提優惠

當發行人定期通過境外信託人向投資人支付跨境利息時,發行人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境外收取利息的一方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所得稅預提1。由於內地與香港簽訂了關於對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中港協定”)2,上述跨境支付利息的所得稅預提降至不超過利息總額的7%。中國所得稅法其實施條例及中港協定無對利息收取人做明確釋義。根據我司向內地稅務機關瞭解到,只需持信託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向發行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即可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n812748/c1193046/content.html

2、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一條: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751/content.html